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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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2022-04-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070027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監視器錄影發現台端清運車輛(車號:KEF-OOOO)於111年4月10日12時47分,清運粉狀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按本局進廠確認單(A1)所示車內所載運之廢棄物含粉狀廢棄物為台端清運「OOOO有限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三、(七)之規定,貴行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