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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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022-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1-060029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經於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7日、111年5月18日執行督察結果,經勾稽貴公司申報111年1月至3月之營運紀錄,發現申報載運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廢棄物12筆、○榮工程行之廢棄物18筆,111年3月11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到案說明,表示僅與貴公司訂有清除合約,惟尚未有廢棄物委託貴公司清除;另111年3月17日○○工程行人員到案說明,表示僅於111年1月間有委託貴公司載運工程產出之廢棄物約1公噸,與貴公司申報載運趟次、數量亦不符,明顯涉有申報不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4-27 (2022-03-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40026 事由:旨揭貴公司所屬清運車輛(KEF-9339)於本(111)年3月22日上午7時00分清運廢棄物進仁武焚化廠廠並於11號傾卸門傾倒廢棄物後即離廠,經本廠垃圾吊車夾取時發現廢棄物夾雜不可燃之金屬板數片且尺寸超過70公分,不符合「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暨「高雄市環保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十八)項之規定,認定為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