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 (2022-04-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70011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提供照片,貴公司111年4月9日駕駛車輛(車號:KER-2098)至本市鳳山區過埤段143地號收受廢鐵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十九)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逕自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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