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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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2024-01-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40001 事由: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40號設有4座2000公秉壓力槽儲存液化石油氣(LPG),由中油大林廠地下管線供應,再經罐裝桶進行罐裝作業出廠,本局於113年1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確認上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5條及第24條列管對象(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應依同法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定期執行設備元件檢測及申報作業,惟查貴公司自110年起至112年第四季皆未執行設備元件檢測及申報作業,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