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2020-09-2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6條第3項 文號:45-109-120001 事由:本局於109年9月21日派員前往臺端所經營之河馬車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里民生路*段**號),稽查結果說明如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惟稽查時臺端現場未出示相關合法流向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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