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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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2018-01-1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 文號:32-107-040001 事由:貴公司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1414地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6月6日執行「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檢測出土壤中重金屬鎳最高濃度為741毫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最高濃度為9,870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重金屬鎳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管制標率:l,000毫克/公斤)。貴公司於96年4月9日設立為「祥楠興業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204巷26號),本廠為金屬製品製造業,從事五金零件表面電鍍處理,主要製程包括: 脫脂、電解、水洗、酸洗、電鍍鋅、五彩(三氣化絡顏色復處理)及脫水烘乾,製程中酸洗製程會產生含重金屬廢酸液,電鍍處理會使用氰化鈉及鋅版(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土壤污染管制項目),另外製程酸洗及電鍍中會產生大量清洗廢水,主要經由管線及排溝匯流至陰井暫存槽,再抽至頂樓廢水處理設施。製程中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廢污水處理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樣檢測出之污染物質具關聯性,污染來源事證明確,故貴公司即為旨揭場址土地污染行為人,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暨第16條規定,於107年1月19日公告該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前揭行為顯已違反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08-12-18 (2008-11-1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 文號:30-097-120012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9-18 (2008-08-2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11月17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097-090023 |
否 | 限2008-11-17前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