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9 (2020-09-1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6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事由: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柴油發電機進行操作測試作業,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污染程度A=1,污染物項目B=1.5,污染特性C=1,影響程度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E=0)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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