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4 (2022-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1-110007 事由:本局於111年9月23日15時20分許派員前往本市善化區善西段834地號(光復路440號對面)稽查,貴公司員工於倉庫(板模)廠房後方空地上燃燒木板,產生粒狀污染物散佈於大氣中,現場未有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於周界目視確認明顯可見露天燃燒逸散排放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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