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8 (2021-01-14)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0-020001 事由:非屬公告事業,從事製香、印刷、染色或其他有色廢(污)水製程或從事化學品調製或桶槽清洗,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從事紙箱印刷作業,廢污水未妥善處理,致藍色廢水注入側溝,污染物經社9抽水站流入基隆河,影響水體品質,污染長度約500公尺)(基隆河:丁類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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