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2021-04-0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60059 事由:貴公司與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買賣交易並簽訂買賣合約書,再送至加暘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此批發零售行為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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