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2021-08-0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1-110-100693 事由:經查核貴公司機車排氣檢驗站(站名: 泰霖車業有限公司(F7G))之檢測影像紀錄資料,發現分別於110年4月15日及16日有非檢驗人員(陳嘉榮先生)執行機車排氣檢驗之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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