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7 (2023-01-1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18 事由: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4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
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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