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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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024-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20041 事由:案經本局111年6月6日至本市大園區華興路二段435號稽查,查該址係臺端經營之嘉翔企業社,稽查時作業中,查臺端係將購買之廢塑膠(R-0201)投入塑膠射出成型機,經熱熔射出成塑膠墊片,查該行為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及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先予敘明。本局113年1月19日會同經發局、建管處前往本市大園區華興路二段435號複查,複查時臺端(即嘉翔企業社)廠內製程作業中,查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及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 ,惟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領有再利用機構資格(廢塑膠再利用)即逕行營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20 (2022-06-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70040 事由:稽查時作業中,查臺端係將購買之廢塑膠(R-0201)投入塑膠射出成型機,經熱熔射出成塑膠墊片,查該行為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及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2-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