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 (2024-06-0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100025 事由:貴公司所經營之米炭火燒肉小酒館三重店係屬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序號三(一)本市之管制對象之燒烤業,現場設有靜電集塵器式之油煙處理設備並具備操作參數之監控儀表功能,惟稽查時未能出具每日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至113年6月8日前)以供查核。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