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1 (2025-03-1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70006 事由:臺端經營之oo食堂(市招:ooooo店)屬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列管之連鎖餐飲業,查現場使用靜電集塵器及簡易除味桶之油煙處理設備,惟查未每日確實記錄靜電集塵器的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且油煙處理設備未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1次,並記錄執行項目及執行方式。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