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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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2017-09-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70000元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48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稽查當時作業中,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污)水(黃色透明蝕刻機廢液及清洗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於排放口採集水樣檢測氫離子濃度指數 (pH值)為1.91(標準值為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570,000 不須繳納 |
2018-03-20 (2017-09-25) |
新北市 |
主旨: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49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稽查當時作業中,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污)水(黃色透明蝕刻機廢液及清洗廢水)於地面水體。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