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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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2022-04-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1-070001 事由:查本案於110年5月21日取得110莊使字第176號使用執照(下稱使用執照),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9個月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即應於111年2月21日前),又查本案已於111年3月28日取得鑽石級綠建築標章,與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之承諾事項彙整表項次1載:「…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含部分使用執照)後9個月內取得黃金級綠建築標章…」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