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2 (2023-11-2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50001 事由:臺端(即OOO)所經營之店鋪(市招:OOOO)從事餐飲業,稽查時營業中且空污防制設備運作中,本局於周界外適當處所執行空氣中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過程皆依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規範執行,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14,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標準值:10)。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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