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2024-03-1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20010 事由:貴公司所屬土石方堆置場,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分期繳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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