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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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2024-05-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3年8月30日前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70036 事由:案經本局112年12月29日前往本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端產出之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2月26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復於113年5月6日前往複查,查貴公司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未完成改善缺失。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07 (2023-12-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30008 事由:案經本局112年12月29日至本市新屋區文化路二段2100號稽查,該址係貴公司所設立之工廠,經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端產出之廢塑膠(R-0201)進行破碎及販售,查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再利用機構資格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4-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