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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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023-02-0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50017 事由: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置,經查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19 (2023-02-02) |
新北市 |
主旨:命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堆置場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50018 事由: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置,經查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2-02-16 (2021-09-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20013 事由:貴公司堆置場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16 (2021-09-25) |
新北市 |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20014 事由:貴公司堆置場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是 實體駁回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