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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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2022-07-0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100015 事由:臺端(即崴鉅企業社)從事電鍍業,並領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2743-03號),本局稽查時,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獲下列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1.液鹼、高分子、PAC,自110年1月至111年7月5日加藥量皆未達許可核准之最低限值。 2.現場使用之原物料包含過氧化氫(雙氧水)、三價鉻藍鋅劑、三價五彩、三價鉻黑鋅純化劑、氯化鉀、染黑劑、封孔劑及紫紅色色料,皆未納入許可。 3.廢水池(T01-01)總鉻17.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2.0mg/L),製程使用原物料成分,其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未予登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