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5 (2017-04-2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文號:44-106-060002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經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105年12月至106年3月之申報資料,查獲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06年1月營運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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