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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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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2019-06-0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31日。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第1項 文號:34-108-07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係依化學局108.08.16環化評字第1080011506號及108.08.20環化評字第1080011850號兩函釋。本案經確認睿澤公司係使用化學物質「香精」製造芳香劑產品,因此撤銷裁處書。 事由:運作(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α-苯並吡喃酮(香豆素)(列管編號:186-01)未依規定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等字樣 |
否 | 限2019-07-31前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