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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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2023-05-2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10005 事由:貴所起造之「國防醫學院醫學研究所-契約編號:HE11201L004PE新建工程」屬第一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管制編號:F112F92001-1),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經核准後始得施工,惟稽查時現場沉砂池及導雨設施已施作,然未於施工前取得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