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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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2017-09-2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080018 事由:貴公司堆置景觀用土,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 (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區四周未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以上),記缺失10點。 (二)場區內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作業,雖採灑水設備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惟灑水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致物料未保持濕潤,記缺失4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