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2017-07-1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6-100003 事由:貴公司檢送本案監測報告書僅提送至92年3月,後續未賡續依環境監測計畫內容執行暨提送監測報告書,未依88年8月核定環說書定稿本表3-1環境監測計畫及審查結論公告事項三載「施工期間及完工後,應依環境監測計畫內容,定期將監測報告書送本府核備。」之內容切實執行。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