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2 (2019-03-0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1-108-040034 事由:經查核義山車業有限公司所屬機車排氣檢驗站之排氣檢驗紀錄資料,發現機車攝影檔於107年11月25日上午10時46分記錄,由非核可檢驗人員執行車輛檢驗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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