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2251214
管制編號: F10097009913
事業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2-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8-15
(2024-02-23)
環境管理署 主旨:罰鍰新臺幣3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3-070001
事由:1.本部於113年2月23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現場已進行樹木移植、地表整地及施作圍籬等相關工程施作,且依貴分署所提供之施工日誌已載明前述工程行為自1月15日起陸續施作,貴分署與本案審查結論一、(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3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等相關規定不符。 3.上開工程施作時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提送環境管理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16頁所載略以:「施工前須依據工程項目及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經送各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及第8-17頁8.2.1施工前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1.本部於113年2月23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現場已有樹木移植、地表整地及施作圍籬等相關工程施作,且依貴分署所提供之施工日誌已載明前述工程行為自1月15日起陸續施作,貴分署與本案審查結論一、(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3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等相關規定不符。 3.上開工程施作時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提送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3項環境管理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16頁所載略以:「施工前須依據工程項目及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經送各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及第8-17頁8.2.1施工前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1.本部於113年2月23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現場已有樹木移植、地表整地及施作圍籬等相關工程施作,且依貴分署所提供之施工日誌已載明前述工程行為自1月15日起陸續施作,貴分署與本案審查結論一、(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3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等相關規定不符。 3.上開工程施作時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提送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3項環境管理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16頁所載略以:「施工前須依據工程項目及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經送各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及第8-17頁8.2.1施工前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不須改善 3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14
(2023-03-23)
連江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60002
事由:未依規定申報營建工程逕流廢水削減計畫
限2023-07-31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24
(2019-04-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34
事由:違反事實 本局於108年4月3日派員至中市清水區臺中港內北突堤北四路旁稽查,經查現場土地裸露區域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經量測為14,421.96平方公尺),且未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第8條,記10點缺失),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相關規定。
限2019-05-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