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9 (2023-07-03)
新北市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03 事由:貴公司屯山廠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mg/L(限值:30mg/L)、懸浮固體**.*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