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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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2023-12-0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04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品加工程序,經查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且111年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二十公噸/年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金屬品加工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