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2 (2020-02-1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9-090009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08號),查公司負責人及所在地已於107年3月19日變更登記,惟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 |
否 |
限2020-03-20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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