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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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2022-08-01)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080015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文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資料顯示,貴公司所屬工廠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廠(機構地址:本縣湖口鄉波羅村成功路1300號,管制編號:J59A7397),於111年8月至112年2月間皆未有申報「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製程代碼:000000)」廢液pH值大(等)於12.5(廢棄物代碼:C-0201)、廢木材棧板(廢棄物代碼:D-07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廢油墨(廢棄物代碼:D-2405)、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廢紙(廢棄物代碼:R-0601)、廢鐵(廢棄物代碼:R-1301)、廢照明光源(廢棄物代碼:R-2405);「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製程代碼:260039)」廢液pH值小(等)於2.0(廢棄物代碼:C-0202)、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廢布(廢棄物代碼:D-0803)、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廢(污)水pH值介於6.0-9.0(廢棄物代碼:D-1506)、廢玻璃(廢棄物代碼:R-0401);「廢水處理程序(製程代碼:370001)」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廢(污)水pH值介於6.0-9.0(廢棄物代碼:D-1506)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前述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2-01-03 (2020-05-01)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497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文號:30-111-010003 事由: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18日環署水字第1090036864號函,貴公司之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廠(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波羅村成功路1300號,管制編號:J59A7397)未於法定期限(109年1月31日)完成108年第2期水污費申報繳費,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催繳(109年2月25日、109年5月21日)後逾期90日(109年4月30日)仍未完成申報繳費,且於109年7月24日結算停徵迄今均未繳納。 |
否 | 不須改善 |
225,497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1-06-15 (2019-06-01)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60017 事由:本案係本局勾稽貴公司所屬○○公司,108年6月至109年6月網路申報資料,貴公司之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製程代碼:000000)產出之D-0299、D-0399、D-0699、D-0701、D-0799、D-1506、D-1801、R-0201、R-0204、R-0206、R-0601、R-2405及230019其他平板玻璃及其製品製造程序產出之D-1506、R-0401、R-1301及360001淨水處理程序產出之D-1506及370001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D-0902未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1-06-10 (2019-06-01)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60009 事由:貴公司所屬工廠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廠(機構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波羅村成功路1300號,管制編號:J59A7397)108年6月至109年6月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資料,經查貴公司所屬工廠000000非製造程序產出之C-0201、D-0701、D-1801、D-2405、R-0201、R-0601、R-1301、R-2405及26003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產出之C-0202、D-0299、D-0803、D-1504、D-1506、R-0401及370001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D-0902、D-1506未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0-06-15 (2018-12-11)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09-060003 事由:查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廠吳○○於107年10月31日離職,然該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2日發文號1088046514變更為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限2020-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