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1-26 (2023-10-1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17 事由:臺端(即oo工程行)承租之場區,其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砂石及瀝青刨除料等)之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適用對象,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