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2017-07-05)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18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 文號:34-107-040001 事由:該公司運作毒化物(乙腈)第四類備查文件已逾期失效,未於期限前完成轉證事宜已違反毒管法第7條第5項暨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18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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