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2023-07-20)
新北市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2-110017 事由:貴公司所屬福德廠之廢水處理設施裝置設有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均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惟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累計水量讀數。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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