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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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2020-12-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30043 事由:查貴公司(大甲廠)領有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46-02號),本局於109年12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大甲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核對A305旋風分離器壓差計讀值為14 cmH2O(許可核定1~10 cmH2O),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1-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12 (2020-12-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4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30025 事由:查貴公司(大甲二廠)領有塑膠皮、板、管材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18-00號),本局於109年12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大甲二廠)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 (一)A105旋風分離器壓差導管未連接,壓差計讀值為4cmH2O,A102旋風分離器壓差導管斷裂,壓差計讀值為1cmH2O,確認前端污染源E112及E102結晶桶運作中,顯示防制設備儀表故障,無法佐證防制設備正常運作。 (二)M01製程部分產品(PET塑膠皮)進行加熱、成型、部分打孔、裁切及破碎等加工,屬上、下游關係,另破碎後之塑膠片回至M01製程再利用,與許可核定流程不一致。 |
否 |
限2021-04-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10 (2018-08-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9日。請於限改日期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7-090006 事由:貴公司大甲廠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45-00、1046-00號),核對106年度原物料報表,M02製程之原料(熱媒)年使用量為10,350公升及M03製程之原料(滑劑)年使用量為0.7665公噸,已超過許可證登載條件110%(熱媒年核定用3,000公升及滑劑年核定用量為0.24公噸)。 |
否 |
限2018-10-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