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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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2022-02-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違規棄置水體環境復原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1-030014 事由:貴公司所屬員工行駛貴公司持有之車輛(車牌號碼:9971-QV)於本縣144縣道近台19線交叉路口(定位地點:24.010941,120.486978)進行路容清理時,將所清出之垃圾棄置於道路旁側溝水體內,棄置垃圾於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內水體,污染水體環境。 |
否 |
限2022-04-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