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2018-08-1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100007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72號),屬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經查發現106年7月8日、7月14日及8月30日營運紀錄,申報清運車輛(車號:APL-718)與許可登載車輛(車號:APL-7189)不符,未核實申報清除情形於營運紀錄中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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