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763372
管制編號: F15097005367
事業名稱: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8-22
(2024-07-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3-080409
事由: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26
(2024-03-3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3-040493
事由: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18
(2023-05-3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2-070003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3日前往貴公司於本市八德區茄苳段421-12地號等8筆起造之「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稽查,發現(一)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鐵板)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二)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10點。綜上,合計缺失點數14點。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規定,並限期於112年5月29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3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上述缺失記點仍未完成改善。
不須改善 15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26
(2023-05-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2-060003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23日前往貴公司於本市八德區茄苳段421-12地號等8筆起造之「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稽查,查該工程於施工期間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現場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詳列缺失如下:第八條(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鐵板)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第十條(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10點。綜上,合計缺失點數14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16
(2017-02-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文號:30-106-080031
事由:貴公司逾106年2月2日申報前1年1月至12月之檢測申報(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06年2月2日),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6-09
(2015-04-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060027
不須改善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1-05
(2014-09-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03-110001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9-18
(2014-08-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
文號:30-103-090034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7-25
(2014-07-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7月2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23-103-070011
限2014-07-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