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0 (2021-10-2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80071 事由:貴公司於109年11月19日至110年12月24日期間申報4筆產出之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清除至事業之外,總計119.29公噸(約200米)聯單未實際清運,核屬未覈實申報廢棄物資料與實際清理情形並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再利用者(**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狀況相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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