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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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2017-08-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1月16日前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6-100014 事由:本局於106年8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安仁里南堤路三段291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11-00號),查貴公司M01製程原物料柴油之操作許可證核定量為2,000,000公秉/年,惟現場105年度該製程柴油實際使用量為3,549,803.65公秉/年,已逾操作許可核定之10%容許差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限2017-1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