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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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2020-12-2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0-030047 事由: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場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6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推置高度1.25倍,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4點。(四)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4點。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36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0-11-04 (2020-07-2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文號:20-109-110002 事由: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所屬場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80%,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1-03-16 (2020-04-1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30022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KEE-0825) 載運營建混合物(磚塊、水泥塊),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經查證產生源確實有誤,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1-04-19 (2020-08-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0-040020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KEE-0825,半拖車車號:35-Y9)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查駕駛人員所述事實與隨車持有之證明文件所載不同,視為無效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1-03-16 (2020-04-1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0-030023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8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158號),所許可清除機具(車牌號碼:KEE-0825),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下稱GPS)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查有行駛及載運營建混合物事實,惟無GPS資料回傳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