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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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2017-03-16) |
桃園市 |
主旨:停止污染源操作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40018 事由:貴公司於廠內設有溶解爐2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電爐1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總設計容量為600公斤/批,將收購之鋁錠經加熱溶解後,製成鋁製產品,另經量測廠房面積約為700平方公尺,且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遠大於2.25千瓦,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第五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17-04-19 (2017-03-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6-040019 事由:貴公司於廠內設有溶解爐2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電爐1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總設計容量為600公斤/批,將收購之鋁錠經加熱溶解後,製成鋁製產品,另經量測廠房面積約為700平方公尺,且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遠大於2.25千瓦,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第五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