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2 (2024-04-17) |
桃園市 |
主旨:命貴公司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0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員林坑路822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工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廢水排放至承受水體(員林坑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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