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1 (2022-06-2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110004 事由:所屬商號因管理不當,致廢木材及生活垃圾產生自燃之情事,現場亦未裝設粒狀及異味污染物收集防制處理設備,於周界外,排除水蒸氣及其他異味干擾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目視判定,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及聞有明顯異味污染物,並散布於空氣中。 |
否 |
限2022-06-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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