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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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2025-01-2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30003 事由:一、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1月21日派員至該廠稽查,發現該廠X201堆置場堆置逸散性物料,經查該堆置場雖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G0996-00號,M02堆置場作業程序),惟未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二、稽查當下亦發現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缺失共計22點,缺失如下: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X201堆置區未設置或採行防制措施。另有兩座未登載於設置許可之堆置區四周未設置阻隔設備及防溢座,記缺失10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自動洗車設備未符合規定,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4)攝錄影監視系統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符合規定,記缺失4點。 |
否 |
限2025-03-31前改善 待改善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2 (2023-11-08)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3-010008 事由:一、該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並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在案,且因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達4,740立方公尺/日,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下稱專責人員)及遵行相關事項。 二、另查該廠因原專責人員離職,於112年6月26日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註銷專責人員並啟動代理人代理申請,本府於112年7月14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20024871號函同意所請(代理期程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1日止),惟該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三、上述情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與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限2024-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13 (2020-07-27)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90005 事由:貴廠(地址:宜蘭縣冬山鄉德興一路51號及57號)從事鋼鐵製造業,於108年4月至8月及10月與11月廢水排放量依序分別為474CMD、396CMD、519CMD、556CMD、568CMD、381 CMD及421 CMD,皆已超出貴廠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最大量(每日最大量12CMD,30日最大量為360CMD,31日最大量為372CMD),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13 (2019-12-19)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20016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於宜蘭縣蘇澳鎮龍德段125地號上領有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編號:M03)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於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堆置氧化爐碴,經量測體積約24,924立方公尺,已超過設置許可證設置內容(最大堆置體積3,000立方公尺),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
否 |
限2020-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9-10 (2018-04-2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090002 事由:貴廠於宜蘭縣蘇澳鎮龍德段125地號未經許可堆置氧化爐碴,經量測體積約12,300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保署指定公告「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程序,惟貴廠未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8-01 (2016-04-19)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20-105-080001 |
否 |
限2016-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8-22 (2012-07-09)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7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80010 |
否 |
限2012-07-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