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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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2018-06-12)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8-060001 事由:臺端所有鍾秉彥畜牧場(地址:262 宜蘭縣礁溪鄉結龍段55、56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在案,查貴場於107年4月10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原三段式廢水處理設備均未使用,呈現廢棄狀態,新增設兩段式簡易廢水處理設施),本府環境保護局限期改善在案(107年4月10日至107年6月9日),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6月12日稽查發現貴場仍未於上述期限內改善完成(原廢水處理設施沼氣袋部分登載6座,惟現場僅3座,另自行規劃使用簡易式兩段式廢水處理設備,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中),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1 (2018-04-1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60005 事由:台端所有鍾秉彥畜牧場(地址:264宜蘭縣員山鄉同鄉村33鄰蘭城路43-8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本府於107年4月10日派員稽查,查獲台端: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廢(污)水處理設備未使用,現場呈現廢棄狀態,且原核可之放流口因溝渠排放不良導致廢水無法排放。另自行規劃使用簡易兩段式廢(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明顯與原許可登記內容不符。 二、本府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