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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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2022-02-14)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1-040001 事由:貴公司非屬清除許可機構,僅為合法運輸業,可載運部分已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惟仍應依各部會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清除及申報業務,經查貴公司於111年1月至2月間3部車輛(車號:41-QS、HF-363、HF-365)之多筆申報聯單,清運地點為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即時追蹤系統GPS軌跡皆未抵達該公司,經多次電話告知並於111年2月15日函(環設字第1110005110號)示限期改善及要求說明,至今仍未提出改善及說明,該3部車輛裝置時追蹤系統GPS之軌跡與申報聯單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限2022-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