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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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023-04-06)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0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 文號:40-112-050001 事由:本局112年4月6日發現數起污泥濺落、溢漏道路,查係OOOO有限公司於前述日期指派車輛(曳引車:OOO-XXXX;半拖車:OOO-XXXX)至OOOO有限公司OO廠(管制編號:G0000000)進行食品加工污泥清除作業,過程中,行經三星鄉大洲路轉向上將路二段、五結鄉五結路三段506號前方道路、五結鄉三吉一路165巷口前191縣道旁、壯圍鄉永鎮路與壯濱路三段交叉路口等多個路段,發生污泥濺落、溢漏,且散發惡臭情事,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4-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0-11-30 (2020-09-18)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110034 事由: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AAF-126),於109年9月18日14時38分,行經本縣五結鄉五結中路三段與中正路三段交岔處,車輛後方掉落污泥,污染道路路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29 (2020-03-1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文號:20-109-04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13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5772),行經省道台9線約113公里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無覆蓋防塵網。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29 (2020-03-13)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文號:20-109-04003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13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5077),行經省道台9線約113公里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無覆蓋防塵網。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15 (2020-02-05)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文號:20-109-04001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2月5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5772),行經省道台9線約113公里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無覆蓋防塵網。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15 (2020-02-07)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文號:20-109-040016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2月7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5078),行經省道台9線約113公里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無覆蓋防塵網。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10 (2020-01-21)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宜蘭縣運送物料車輛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文號:20-109-040010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月21日執行攝影作業,發現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5772),行經省道台9線約113公里處,載運逸散性物料,車斗無覆蓋防塵網。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22 (2018-12-20)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20005 事由:OO公司OO廠將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未逐項申報再利用產品名稱,且未將各項再利用產品之使用量、銷售對象及證號等相關資料主動連線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其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逕行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03 (2018-11-28) |
宜蘭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010002 事由:該公司於冬山鄉東城段473~478及483地號進行整地作業,因無有效防制設施,以致車輛輪胎挾帶污染物,污染工區出入口處及香中路道路路面,經本局107年11月28日派員稽查屬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